第一條 本標準適用于國有?;髽I的消防站建設,其他所有制形式?;髽I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第二條 ?;髽I消防站(以下簡稱“企業消防站”)應分為一級消防站、二級消防站、三級消防站,其設置應根據企業所在行業特點、規模、火災危險性和被保護對象的防護、災情處置需求等因素綜合確定,且不應低于表1的規定。
第三條 企業消防站的保護范圍應滿足下列規定:
1.石油化工企業、煤化工企業、石油庫和石油儲備庫、大型LNG接收站、LPG儲存企業應以接到火災報警后5min內到達責任區邊緣或最大行車距離不超過2.5km為原則確定。
2.石油天然氣企業按照行車時間30min能夠到達油氣田主要站場的原則確定。
第四條 當企業轄區超過消防站的保護范圍時,應增設企業消防站,增設消防站的級別應滿足下列規定:
1.石油化工企業、石油庫和石油儲備庫、大型LNG接收站、LPG儲存企業、石油天然氣企業增設消防站的等級應按增設消防站轄區范圍內保護對象的生產、儲存規模之和確定,且增設的消防站不應低于三級。
2.煤化工廠區占地面積大于或等于300萬m2時,增設的消防站不應低于二級。廠區占地面積小于300萬m2時,增設的消防站不應低于三級。
第五條 ?;髽I與其毗鄰企業、單位可聯合建設消防站。聯合建設消防站的等級、數量和保護范圍應按照聯合建站企業、單位?;返纳a、儲存規模之和,根據本標準第二、三、四條確定,消防車輛、器材工具、滅火劑配備應能滿足所保護對象的滅火救援需要。
第六條 企業消防站的選址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消防站宜設置在危險化學品生產或儲存場所、爆炸危險源及高毒泄漏源等危險部位常年主導風向的上風或側風處,并宜避開窩風地段。
2.消防站宜設置在地勢相對較高的場地,或有防止事故狀況下可燃液體流向消防站的措施。
3.消防站應設置在責任區適中位置且便于車輛快速出動,靠臨和朝向主要道路,后退道路紅線不應小于15m。
4.消防站出入口距辦公區、生活區、醫院、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商場、娛樂活動中心等人員密集場所的主要疏散口不應小于50m。
5.新建、改建、擴建消防站與爆炸危險源及高毒泄漏源等危險部位的距離不宜小于300m。已建消防站與上述部位的距離不能滿足要求的,應在適當位置設置防爆墻等防護設施。
第七條 企業消防站應設置業務用房和輔助用房,其類別和使用面積應符合表2的規定:
第八條 企業消防站的建筑、設施和場地的設計應參照現行國家標準《城市消防站設計規范》GB 51054的規定。
第九條 企業消防站配備車輛的種類和數量應符合表3的規定。新建、改建、擴建消防站的消防車庫應在實際配備的消防車輛數基礎上至少增加1個備用車位。
第十條 企業消防站配備的主要消防車輛應滿足下列要求:
1.新配備泡沫消防車的消防泵額定流量不應小于100L/s,消防水和泡沫液的載液量均不應低于6噸。
2.新配備舉高噴射消防車的消防泵額定流量不應小于100L/s,泡沫液的載液量不應低于3噸,臂架形式、舉升高度、最大水平延伸幅度應根據被保護對象具體情況確定。
3.新配備干粉-泡沫聯用消防車、干粉-水聯用消防車、干粉消防車的干粉罐載劑量不應低于3噸,干粉噴射強度不應小于40kg/s,泡沫液罐載液量不應小于2噸,泡沫炮噴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應小于48L/s。
4.新配備配載“遠程大流量供水系統”的消防車(組)供水流量不應低于400 L/s。
5.供液消防車的吸液、供液流量均不應小于30L/s,載液量不應小于20噸。
6.照明消防車應設有對外供電接口。
7.消防車服役超過10年后應增加檢測頻次至2次/年。整車技術狀況經檢測明顯下降,主要功能部件(如車載消防泵)輸出性能達不到額定工況60%,且經維修后仍達不到額定工況80%的應予退役。
第十一條 消防車配備的隨車器材應滿足下列要求:
1.水力自擺移動炮流量不應小于30L/s,每輛泡沫消防車應配備不少于1門。
2.遠程遙控移動炮應選用防爆型,流量不應小于40L/s,每個消防站應至少配備2門。
3.水-泡沫兩用炮的流量不應小于75L/s,每個消防站應至少配備2門。
4.單支泡沫管槍的流量不應小于16L/s,每輛泡沫消防車應配備不少于2支。
5.泡沫鉤管的流量不應小于16L/s,每個消防站應配備不少于4支。
6.每輛泡沫消防車應配備不少于2支中倍數泡沫發生器,高倍數泡沫消防車應配備不少于2臺高倍數泡沫發生器,單支中、高倍數泡沫發生器的流量分別不應小于5L/s和4L/s。
7.消防滅火機器人流量不應小于30L/s,二級及以上消防站應至少配備1臺。
第十二條 企業消防站滅火劑儲備量應按不低于一次車載滅火劑總量1:1的比例確定;若鄰近消防協作力量不能在30min內到達,儲備量應增加1倍。根據保護對象適用的滅火劑類型,宜配備3%型水成膜泡沫、3%型或6%型抗溶性水成膜泡沫、6%型高倍數泡沫、ABC和D類干粉滅火劑。對于儲備的泡沫滅火劑,應設置高位罐等快速裝填設施。
第十三條 企業消防站搶險救援器材配備標準不宜低于表4的規定。
第十四條 企業消防站消防員個人防護裝備配備不宜低于表5的規定。
第十五條 企業消防站通信指揮系統設備的配備不宜低于表6的規定。設置2座及以上消防站的企業,應設置消防指揮中心。消防指揮中心可與消防站合建,不得設置在生產、儲存用建(構)筑物內。消防指揮中心通信指揮系統設備的配備不宜低于表7的規定。
第十六條 企業消防站一個班次執勤人員應按車輛配備情況確定,執勤人員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1個執勤班次消防員配置應滿足單車作戰及合成編隊戰斗編成需求,滿足戰術展開、強攻近戰、戰勤保障、通信保障、后勤保障等要求。1個消防站人員配置數量應按執勤倒班形式、人員休假替補方式、輪休機制綜合測算。
2.指揮員按不少于1人/執勤班次配置。
3.水罐消防車、泡沫消防車等車型班長及戰斗員按3~5人/車配置,舉高噴射消防車、干粉消防車、干粉聯用消防車、搶險救援消防車等車型班長及戰斗員按2~3人/車配置,其他消防車的執勤人員按車型合理配置。
4.通信員按1~2人/執勤班次配置,消防指揮中心按需求配置適當數量通信員。
5.駕駛員按1~1.25人/車的比例配置。
第十七條 企業生產原材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儲存物質涉及爆炸品,放射性、毒性或感染性物質的,其企業消防站應根據相關事故處置需求,配備相適應的消防車輛裝備、搶險救援器材和消防員個人防護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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