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廣播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公共廣播系統應具有實時發布語音廣播的功能。當公共廣播系統具有多種語音廣播用途時,應有一個廣播傳聲器處于最高廣播優先級。
2.緊急廣播應具有最高級別的優先權,緊急廣播系統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應與消防疏散指示標志照明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一致。
3.公共廣播系統應能在手動或警報信號觸發的10s內,向相關廣播區播放警示信號(含警笛)、警報語音或實時指揮語音。
4.以現場環境噪聲為基準,緊急廣播的信噪比應等于或大于12dB。
條文說明:
公共廣播包括業務廣播、背景廣播和緊急廣播,一個公共廣播系統可以同時具有三類功能,但不一定必須設置。其中每一類廣播系統均可按其功能的完善程度分成三個等級,而且同一個公共廣播系統中的不同類別功能,可以具有相同的等級,也可以是不同的等級。緊急廣播是一級系統,在緊急情況下,需要實時發布命令,緊急廣播功能必須得到保證。
1.用傳聲器實時發布語音廣播是公共廣播系統最基本的功能,必須有一個廣播傳聲器處于最高廣播優先級,以備在緊急情況下,實時發布指令。
2.在建筑物中,緊急廣播系統能夠廣泛、直接、有效地發布和傳播各類安全信息指令,是建筑物中最基本的緊急疏散設施之一。為了確保緊急廣播系統在疏散過程中持續可靠運行,本條規定了緊急廣播系統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必須與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一致。
3. 10s包括接通電源及系統初始化所需的時間。如果系統接通電源及系統初始化所需的時間超過10s,則相應設備必須支持24h待機,才可能滿足要求。
4.由于環境的差異,應估算突發事件發生時現場環境的噪聲水平,以確定緊急廣播的應備聲壓級。緊急廣播與消防應急廣播共用時,信噪比應按消防應急廣播指標取值大于或等于15dB。在工程設計時,可以按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50118中規定的各類民用建筑的允許噪聲級,確定各種場所的噪聲水平。
依據GB55024-2022《建筑電氣與智能化通用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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